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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县人民法院对白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缓刑判决:昆明著名刑事律师成功辩护促成刑事谅解

作者:匿名 日期:2025/03/20

江城县人民法院对白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缓刑判决:昆明著名刑事律师成功辩护促成刑事谅解

 

案件背景

20245月,被告人白某某驾驶云JFK212小型客车在江城县大桥线K31公里处撞击行人吴某某,致其轻微伤。经检测,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46.41mg/100ml,负事故全责。江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辩护策略:刑事谅解促成量刑突破

黄云龙律师团队经研判,提出关键辩护方向:通过赔偿协商获取被害人谅解,争取缓刑。尽管被害人最初索赔10万元,但律师通过医疗费用核算,确认合理赔偿范围不超3万元。经多轮协商,最终以5万元达成协议,成功取得《刑事谅解书》。此举为白某某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法院裁判:自首+认罪认罚+谅解获缓刑

江城县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白某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情节:事故后虽未主动报警,但明知他人报警后滞留现场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主动缴纳罚金;

 

赔偿谅解:全额支付赔偿金5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法院结合《刑法》第133条、第67条及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1条,认为白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判决:

 

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

(案号:江城县人民法院(2025)0826刑初8号)

 

案件启示:量刑协商的实务价值

本案凸显危险驾驶罪辩护中的两大要点:

 

精准把握从宽情节:酒精含量146.41mg/100ml虽属醉驾,但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通常指200mg/100ml以上),为缓刑争取提供可能空间;

 

赔偿谅解机制运用:通过合理赔偿化解民事争议,将《刑事谅解书》转化为量刑优势,有效规避实刑风险。

 

法律依据摘要

 

《刑法》第133条:醉驾处拘役并罚金;

 

两高《意见》第10条:醉驾肇事负全责属从重情节;

 

11条:赔偿谅解、自首等可予从宽;

 

《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需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社会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认罪悔过行为的司法宽容,同时警示公众醉酒驾驶的法律红线。专业刑事辩护在平衡被害人权益与被告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得以彰显,为类案处理提供重要参考。